加强职安立法推行国家监察——回顾“六五”期间职业安全卫生工作20世纪80年代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个时期。十年动乱之后,经过4年的拨乱反正和全方位的坚实重建,为80年代的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业绩,80年代的10年与70年代的10年相比,全国县以上企业工伤死亡人数减少44235人,平均每年减少4400多人;仅“六五”期间(1981~1985),县以上企业职工千人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138以下,平均值为0.118。在劳动条件的改善方面,仅据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统计,从1980年到1986年,符合“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6003项。例如鞍钢在1980年到1984年的5年间建成的158项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全都做到了“三同时”,其中防尘防毒工程95项,防尘防毒设施419套,使全公司13个重点尘毒单位的接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大大提高。又如长春一汽经过不懈努力,尘毒合格率由1979年的47.8%上升到1985年的81.7%;职业病发病率由18.7%下降到0.63%。再如首钢烧结厂1981年自筹资金7000万元治理粉尘,经过3年努力,使岗位粉尘合格率由1979年的39.2%上升到1984年的90%。取得如此明显的业绩,与“六五”期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推行劳动安全国家监察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等措施密切相关。实行劳动安全国家监察制度继1979年国务院批准对采掘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国家监察后,1981年1月,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该局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方针、政策、法令;组织起草、审查有关矿山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参与对重点矿山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对用于矿山劳动安全卫生的新产品、新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总结交流矿山劳动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技术的工作经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矿山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成立,标志着劳动安全国家监察开始以矿山企业为对象,进行新的尝试。为了使劳动安全监察有法可依,1981年2月13日,国第1页共6页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矿山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制度。此项制度不仅对矿山,之前(1981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表明,对特种设备也要实行国家监察制度。1981年3月下旬,国家劳动总局在辽阳召开全国安全工作会议上,讨论研究了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方法和措施。会后不久,新成立的劳动人事部于8月7日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3年3月,全国安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改革形势下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制度和方法问题,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改革,要走加强立法,实行国家监察制度的道路。会议还讨论了《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条例》和《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办法》两个法规草案。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总《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劳动安全工作;讲经济效益,必须讲生产安全。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安全国家监察制度,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自此,经过两年多的探索,我国劳动安全国家监察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健全。1984年,国务院专门针对劳动安全国家监察制度的落实,特为劳动行政部门扩大编制。同年4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通知中说,国务院为了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在机构改革的情况下,给劳动部门增加劳动安全监察干部8000人。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加速了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的建设,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的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已经建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之后,相继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全国劳动行政部门专司劳动(职业)安全监察职责的干部很快就达1万多人;此外,在产业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