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1、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技术合同中,要求为自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一方为委托方,以技术知识提供服务的一方为服务方。所谓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主要有:(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技术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进行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抓住“技术”二字,也就把握住了技术服务合同的实质。2、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在探索未知的领域中进行的具有研究开发性质的工作。其所从事的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容易发生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风险。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均有可能形成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均需要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及成果分享条款。技术服务合同则是当事人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技术传授和技术协作,不存在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也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这有别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运用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群:30654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