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三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
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七)非自然人者;(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