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通常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单位(即“业主”)
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房屋建筑工程(如用作生产经营设施的工商业用房、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等),由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发包
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的房屋建筑工程,应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