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林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十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十、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店前镇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
第二条承包时间承包期限承包期为三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1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实行双方共同所有共同采伐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归乙方所有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甲方,甲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1
转让承包期间,甲方保证转让承包林地范围内权属无争议
在转让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准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问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1
转让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转让承包期内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