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商业广场招商销售代理合同第二条合作期限1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5个月,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30日
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再为该项目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1
提供本项目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相关方案由乙方与广告公司研究后提交并经甲方审定后执行
免费提供乙方销售场地及相关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销售事宜(见附件一、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品明细)
销售中心包装、营销管理费用如:办公文具耗材、水、电费、清洁、保安费,以及项目在宣传推广期间的广告设计、项目包装、公关活动、媒体投放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节约合理的使用
如甲方有理由怀疑乙方未合理使用则一经证实,则合理支付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商业物业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方案,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代理佣金在代理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支付代理佣金
物业销售代理佣金支付:在代理期内,甲方以销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作为考核条件,以累计总成交金额按以下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售货量的%内(含)时(可售货量数量以甲方取得当地政府所批准的销售预售证且具备销售条件,经甲方同意推出的单元总销售量为准),则甲方按累计商业物业总成交金额之%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租面积的%以下,甲方按相当于商业物业的一个月租赁租金作为乙方代理佣金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售货量的%(以上)—%(含)时,则本项目所有售出的单位,甲方按累计商业物业总成交金额之%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跳级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