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合同甲方(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就期权认购、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甲方向乙方转让技术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1、甲方目前持有公司%的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公司为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原拿出%的股权用作奖励,激励公司员工。2、公司公司和甲方愿意拿出%的公司股权做为股权激励来激励员工,采用溢价增资的方式增资扩股,确定%股权对价为万元(人民币)。3、由甲方牵头设立新的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为:(,名称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公司股权%的对价),甲方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以所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利润。4、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权。5、合伙企业是一家业务单一的投资企业,以持有公司的股权并收取股权收益为唯一经营业务,合伙企业不再经营其它业务。6、甲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合理价格认缴出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第二条乙方的行权乙方在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内缴纳出资,出资完成后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一、行权选择权1、行权期为年,年月日缴足认购份额的一半;年月日缴足认缴份额的另一半2、乙方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3、乙方在出资期限内未缴纳出资的视为放弃股权激励,未缴足的,按照已缴纳的份额分配有限合伙的利润。未缴足的部分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缴足,由普通合伙人享受合伙权益。二、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未缴纳或尚未实际缴足认购财产份额之前,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财产份额行权资格: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7、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三、行权价格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缴出资的财产份额,认购价格为,即每%财产份额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每年认缴财产份额的比例为%。第三条乙方确权乙方在行权期内缴纳认缴财产份额的,甲方保证乙方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向乙方签发出资确认书。第四条乙方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性规定1、乙方受让甲方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后,其财产份额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1)在乙方成为有限合伙人的两年内不得转让该财产份额的。(2)乙方转让其财产份额时,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由甲方回购,回购价格为:按照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公司净资产价格计算公司10%股权对应的价值。该价值按照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比例计算价格。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财产份额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赎回1、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有限合伙份额后,如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和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赎回部分或全部合伙份额:(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公司亏损、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