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书甲方(委托方):乙方(代理方):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代理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在口中打J):□代写(填)办证所需的文字;□收集、录入宗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四邻签字盖章手续;□根据业务、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宗地的地籍测绘,制作宗地图,形成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制作土地登记所需资料电子文档,向有权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或登记办理效劳窗口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及相关成果资料;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土资源部门或登记办证效劳窗口缴纳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等,领取土地证书,验证并及时交给委托方;□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查证土地产权;□提供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事项:二、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以便代理工作的开展: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2、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其他证明文件:三、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曰止(含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工作时限日)
四、甲方负责如实提供土地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协助乙方开展工作,按时支付代理费用;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代理工作,并保守乙方秘密
五、乙方在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成果资料(根据双方约定在口中打J):口依法登记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证书;口收集、有关土地权属资料,以及对土地权属情况或查证土地产权后的分析报告;口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方案建议;口经国土资源部门鉴证盖章的土地登记资料;口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