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权属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
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房屋买卖都已大量存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是农村房屋买卖的主要区域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认定两个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具有农民身份但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
对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因这类购房者具有在该地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及相关规定,不动产是需要初始登记的,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
但对于农村房屋,其不属于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
针对当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没有登记的现状,我国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
因此,当前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如果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免脱离实际
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在农村,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样在客观上就限制了拥有农村房屋的人群大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