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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XX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含急性工业中毒);(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第1页共12页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八)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2—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第六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概况;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二)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第2页共12页经营单位信息。(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汇总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3—(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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