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XX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含急性工业中毒);(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第1页共12页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