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业务管理
1第三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
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1或其他方
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