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股本贷款合同合同编号:贷款人:借款人: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
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组建(合作)厂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1
本合同项下为月息‰(一个月以30天计算)
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帐户
五、贷款支用1
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偿还1
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
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借款人以贷款投资联营企业分得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1
借款人用企业自有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一)违约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