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页共1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38页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4页共138页第3页共1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38页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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