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代理词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反诉人)不存在违约,原告(被反诉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享有《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据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本案被告拒绝打井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第一,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本案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并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之分,本案《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承包费的时间2010年5月4日,被告履行打井的时间2010年5月25日,时间具体明确,原告履行时间在先,被告打井在后
第三,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其履行债务的期间届至或者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即通常所说的先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
本案原告到目前为止尚未履行支付承包费义务,原告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被告依法享有拒绝履行打井请求,以原告未支付承包费为由进行履行抗辩成立,被告未打井不构成违约
(二)被告及时并一直在行使抗辩权
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在5月4日前支付全部承包费的70%
签订合同的当日即2010年4月26日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原告如按期交承包费,被告就按期给打井,如不能按期支付承包费,就不打井”
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