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加强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坐落在温州市内并经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医疗服务职责,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新农合相关业务的检查与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行“准入”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其它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暂不列入,以后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另行认定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