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甲方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乙方的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作品1.1作品名称:1.2作品类型:1.3作品完成时间:1.4作品作者:1.5著作权所有人:甲方2.转让权利2.1甲方按照全权转让方式将本合同约定之除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予乙方。【律师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2.2甲方转让本合同约定之作品著作权为【非永久转让方式】/【永久转让方式】,(若非永久性转让)白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律师提示】若为非永久性转让方式,此处最好有收回作品的时间截点约定,避免乙方无期限的占有、使用该作品。2.3在本合同生效至甲方收回本合同约定作品的截止期间内出现的作品版权纠纷,由乙方承担。若到期后乙方无故不交换作品,在延期交付期间内出现的与该作品有关的一切纠纷有乙方承担。2.4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会以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许可等使用方式由第三人适用。2.5甲方转让予乙方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3.转让对价3.1乙方应在甲方交付作品后【】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报酬。【律师提示】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情况,来约定有利于白身的支付条件,此处支付时间双方可以约定为一段期限内支付,如乙方收到甲方交付作品之后【】天或者是甲方收到转让费之后【】天内交付作品。3.2上述作品的报酬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一次性付酬,支付标准为人民币【】元,本条规定的报酬包含按国家规定应有乙方代扣缴的甲方税款,因本交易产生的其他税款由甲方白行承担。3.3著作权转让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按照每次使用获得收入的百分之【】支付项目分成,每次支付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