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分类: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B、协商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是通过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没有必要干预
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
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
C、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有了解除的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个解除的权利时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合同就解除了
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是不一样的
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第93条第2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能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解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一成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