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梦之岛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葛振平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经营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面积及使用范围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位置位于南宁市金湖北路67号梦之岛广场四层A3A08〜A3A13,B3A01号室指定位置(“商铺”),实用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公摊率20%。(前述建筑面积为本合同所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和本合同所述租金的计算依据。如果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上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准。)2、乙方租赁上述场地的用途为办公场所,经营的品牌/商品种类为葛振平,签定合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的资信材料。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将商铺用于经营其他任何种类的商品和用于其它任何目的。甲方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乙方如需改变上述场地的用途或经营的项目,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定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第二条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1、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伍年,自2016年1月18日日至2021年1月18旦止。乙方应在2016年1月18日前按《广西南宁梦之岛施工管理规定》完成所有装修并正式对外开业,乙方未能在前述开业期限内正式开业的,则乙方每延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2、免租装修期:无免租装修期。3、免租期经营:甲方给予乙方两个月的免租期,在乙方持续经营满12个月后,甲方同意免租第13个月的租金,在乙方持续经营满24个月后,甲方同意免租第25个月的租金,免租期不计算租金,但免租期间仍应支付水、电等能源费及物业管理费。4、乙方在前述租期内租赁商铺的租金为:4.12016年1月18曰至2017年1月1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53.00元(大写)伍拾叁元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26500.00元(大写)贰万陆仟伍佰元整;4.2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56.18元(大写)伍拾陆元壹角捌分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28090.00元(大写)贰万捌仟零玖拾元整:4.3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59.55元(大写)伍拾玖元伍角伍分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29775.00元(大写)贰万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整;4.4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63.12元(大写)陆拾叁元壹角贰分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31562.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陆拾贰元整;4.4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66.91元(大写)陆拾陆元玖角壹分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33456.00元(大写)叁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整;4.4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70.93元(大写)柒拾元玖角叁分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小写)35463.00元(大写)叁万伍仟肆佰陆拾叁元整;5、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53000.00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保障甲方不受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商品质量问题、及损坏大厦设施或因违约引起经济纠纷的影响。5.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或滞纳金,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5.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条款,甲方均可扣留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以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初中。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5.3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60天后由甲方无息全数退还乙方,但如乙方因其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6.租金及费用的收取方式:6.1租金按自然月度支付,先交费后使用。6.2首期(即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