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员资格认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1
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2
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3
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4
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1页共6页(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五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二)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