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
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
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
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职责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
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
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
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九条面向第1页共3页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
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