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十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及对策来源:internet发布时间:2010-9-17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多年,施工企业仍然拿不到工程款,民工拿不到工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僵持不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具备,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由谁承担责任,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工程欠款利息从何时计起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也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
面对这些问题,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1、五种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目前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这些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认为以下五种合同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工程款参照约定结算“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一规定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一方面,过去,宣布合同无效后,不管建筑工程是否合格,都要按照合同进行结算,现在明确规定,工程合格才能结算另一方面,以前宣布合同无效,原来的约定可以不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