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购销和运输合同二0**年*月**日于省市本合同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月【**】日在【**省**市】签订。鉴于:(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由乙方销售并委托企业运输的福建进口液化天然气(LNG;(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将福建、江苏等地进口液化天然气(LNG运输并销售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白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福建进口液化天然气购销和运输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1)“福建、江苏进口液化天然气”:指由福建莆田、江苏如东等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从国外进口的船运液化天然气。(2)“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白该日00:00时起至该日24:00时止的期间。(3)“周”:指从任何一个公历周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周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星期一为公历周的第一日。(4)“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5)结算月:每个公历月为结算月。(6)结算日:公历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日。(7)“时间”: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时间均指北京时间。(8)标准立方米:指一个大气压下,20C时1立方米天然气的体积。第二条合同期限及用气数量和范围2.1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白20**年**月竺日起,至20**年**月兰日止。2.2本合同约定的购销数量:液化天然气约二吨/月。2.3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用气范围为:甲方产权LN哦收气化站。2.4所有气量的指定均按每车19.5吨的整数倍。第三条标的物及质量3.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福建、江苏等地进口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3.2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1999)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3.3除第3.2款约定的标准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其他气质证明。第四条计划上报与确认4.1甲方需在月底五日前,向乙方报下月的用气计划。4.2甲方需提前一天,向报下一个三日用气计划。4.3乙方在平衡气源采购月计划后,提前二日向甲方下达月度供应计划,并由甲方确认。4.4乙方在平衡气源采购三日计划后,向甲方下达下一个三日供应计划,并由甲方确认。4.5甲方可在当日发车前临时变更当日供应计划,原则上发车后则不允许改变当日供应计划。原则上变更当日供应计划,只允许减少供应。乙方改变计划,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第五条价格确认及调整5.1.价格5.1.1乙方经甲方确认的价格包含以下内容:液化天然气(LNG价格、白福建(LNG莆田、江苏如东接收站至甲方位于****产权LNG接收站的运费。5.1.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采用一票制。5.2价格的确认5.2.1乙方定期向甲方发布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甲方在收到上述价格履行确认手续后,此价格将成为乙方向甲方销售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直至下次发布。5.2.2乙方白签定本合同后的第一次发布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为****元(人民币)/吨。5.2.价格调整5.3.1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等情况,造成乙方实际采购成本增加,则乙方有权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5.3.2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燃油价格上涨、运输行业行政性收费上涨等情况,造成乙方实际运输成本增加,则乙方有权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5.3.3合同签订后,在实际运营中乙方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如气量、路况、加卸气时间、当地燃油价格、路桥费等)重新核定价格,并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进行上调或下调,甲方若对价格调整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则合同白动失效。第六条付款6.1甲方根据甲方用气计划,采取先到货后付款方式。6.2甲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气费和运费,汇款后将银行回执单以传真形式发至乙方。第七条结算7.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和运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7.2甲乙双方须密切配合,每月分三次(10日/20日及开票当日)进行结算数据核对,乙方根据核对结果和当前月的价格在结算日进行结算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