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专用条款的限制一、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大部分,协议书优先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但较为简单,专用条款可以修正并优先适用于通用合同条款并较为详尽
因此,大多数人重专用条款而忽视通用条款
但不少通用条款在确定交易规则的同时,并没有规定专用条款可另行约定,也没有在专用条款中提供特别约定的条款设计,其目的是限制当事人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正
而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忽略此类通用条款,发生纠纷时就可能陷于被动的境地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下称“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的确认】25
1款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款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所以,关于工程量的确认,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只想把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限,交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至于工程师逾期(7天)未进行计量即视为确认工程量的规则,则希望当事人均接受和遵守
正因如此,1999版施工合同在其专用条款第25
1款划出空格让当事人约定,即“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却根本没有设置第25
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在专用条款25
1款作“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等约定,未考虑对通用条款第25
2款的任何调整
但毫无疑问,对不少发包人而言,如果真正认识到这种逾期计量7天即直接确认工程量的后果,其实是不愿意接受的
对这些发包人而言,就完全有必要在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