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XXX项目2.服务类别:_________3、咨询费: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固定总价+(固定结算审核%费率*送审价+奖励)组成;暂定万元。大写4、服务范围: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结算阶段等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体土建、普通安装(暖通、电梯、水、电、消防、自控、弱电、智能监控)、工艺设备安装、钢结构、装饰工程、幕墙工程、供配电、总图(景观绿化、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管廊、污水处理)等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5、全过程造价控制内容:主要包括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工程计量支付审核,与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步独立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并对EPCH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出具初步结算报告书,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结算、办理工程决算并整理相关资料;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索赔等事项的处置,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及方案;制定概算控制方案并实施;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按优先解释顺序排列);1.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全部项目竣工工程款支付审计完成之日终结。六、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六份,咨询人二份。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咨询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案意见:编号:()备字第()号经办人: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备案意见:编号:()备字第()号经办人:备案机关(章)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