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纠纷系列I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居间费用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阅读提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收取居间费用的合同,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00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简称光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戎信公司)
2000年12月,光大公司与戎信公司签订联合协议,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两个楼座(一个公建、一个住宅楼)约35000平方米左右的总承包施工;支付戎信公司费用应以中标价为基础,光大公司承诺支付工程合同总额的10%给戎信公司;光大公司在工程预付款到位时一次付给戎信公司应得上述款项(预付款数额不低于戎信公司所得的二倍
如不足二倍,相差多少按倍数少付戎信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
双方还约定了变更洽商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2001年7月30日,光大公司与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款,协议约定:北化公司为发包方,光大公司为承包方;光大公司承建华腾园小区乙7号楼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47788600元等条款
2002年9月26日,光大公司与北化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北化公司为发包方,光大公司为承包方;光大公司承建华腾园小区乙7号住宅楼裙房工程;合同价款为10989998元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光大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上述两份协议所涉工程的施工
2001年9月25日北化公司向光大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
截止至案件起诉之日,光大公司已收到工程款三千余万元
光大公司一直未向戎信公司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