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糊到清晰:预约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探析作者简介:肖锭,男,1985年生,法律硕士,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现任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2年撰写的论文《司法公正的理性回归:给自由裁量一片大地一—兼论同案同判的应然与实然》获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2年年会一等奖;2013年撰写的论文《司法确认制度虚置背后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对中部某市法院的调查为分析对象》获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一等奖;2013年撰写的论文《非举证责任方证明妨碍问题的类型化思考一一以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为研究对象》获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国家赔偿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一等奖
从模糊到清晰:预约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探析【论文提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创设了关于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但该条规定在预约性质、效力和违约责任方面规定模糊,需要对预约合同制度有更加清晰的梳理
从目前司法实践案例来看,预约合同主要问题集中在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性存争议、预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认识不一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适用混乱三个方面
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学说理论的梳理与辨析,预约合同属于独立契约,在内容上具备本约的必要性主要条款,不同于无约束力的意向书和具有完全约束力的本约,具有应当缔约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内容是本约缔结而非本约履行,对于预约中本约非必要条款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加以弥补,同时继续履行也必须符合《合同法》110条关于继续履行的限制规定
(全文约8000余字)以下正文:引言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明确创设了关于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然而该条规定过于简单与模糊,对如何界定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一,尤其在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