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合同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市订立: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称“乙方”)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实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
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实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
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资产评估报告: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相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来说,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相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相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相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1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相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