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机制研究〔摘要〕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衔接,对于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建立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应以监察机关的调查职权为中心,围绕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中的程序衔接、调查过程中的程序衔接、调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的程序衔接等,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机制,完善办案流程,实现两类机关的权力对接,进而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正义
〔关键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务犯罪;程序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但与此同时,实践中旧有的监察体制弊端有所暴露,“多头反腐”模式下,反腐机构职能有些分散,相关职能不同程度地分散在纪检委、行政监察机构、预防腐败机构、检察机关、反腐败协调小组等部门机构,无法充分形成合力发挥反腐作用,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被提上日程
随着《宪法》的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新的监察制度正式确立,监察委员会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1〕
除纪委和监委会合署办公外,还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了传统反腐力量分散、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监察效果显著提升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获得了原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由检察机关转隶到监察委员会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因此进行了相应修改,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中增加了监察机关,并对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有关调查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作出了规定;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获得监督公权力的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包括针对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