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
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
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
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
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
而索赔则完全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
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
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
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