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公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平安公路”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公路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评价管理工作是指由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直属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根据公路行业工作实际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按照设定的方法对“平安公路”建设水平进行量化评价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公路”建设情况的评价。第四条(总体原则)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第二章评价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处安委会)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处安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处安委会办公室)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公路管理站、处属各单位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并对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发布。第七条(处属行业管理部门)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各行业管理部门”)为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平安公路”本行业领域范围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实施评价:(一)“平安示范路”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养护科负责组织实施;(二)“平安公路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安全保卫科和工会负责组织实施;(三)“平安治超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治超办负责组织实施;(四)“平安收费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收费科负责组织实施;(五)“平安路政大队”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路政科负责组织实施;(六)“平安工地”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工程科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平安公路”评价工作计划,落实相关管理和实施要求,收集并提供“平安公路”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第九条(专家库)处本级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专家库,选拔高素质安全生产技术人才作为专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各直属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时,可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第三章评价对象与内容第十条(评价对象)“平安公路”评价对象为全市“平安公路”总体建设情况、各县、区公路管理站及各行业领域“平安公路”建设情况。第十一条(评价内容)“平安公路”评价内容分为综合部分和专业部分,综合部分的评价主要是反映不同区域(县区)“平安公路”建设的综合水平,专业部分的评价主要是反映不同行业领域“平安示范路”、“平安公路站”、“平安收费站”、“平安治超站”、“平安路政大队”和“平安工地”建设的水平。第十二条(评价指标)“平安公路”综合部分由定性指标组成,专业部分由定量指标组成。具体如下:(一)定性指标:包括法规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社会环境等6项指标。(二)定量指标:包括“平安示范路”、“平安公路站”、“平安收费站”、“平安治超站”、“平安路政大队”和“平安工地”等6方面共22项指标(详见附件)。第十三条(评价频次与时间)全市“平安公路”评价工作自2017年开始,频次为每年一次,暂定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实施,具体时间以评价工作计划为准。第四章评价程序与方法第十四条(评价要求)“平安公路”评价应当依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选取适当的评价指标对“平安公路”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照评价程序获得各类评价得分(格次)。第十五条(评价程序)“平安公路”的评价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计划准备阶段:处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订“平安公路”评价工作计划并下发,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主体、评价时间和评价内容等;(二)数据采集阶段:处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各县、区公路主管部门对“平安公路”定性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平安公路”定量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并上报处安委会办公室;(三)评价实施阶段:各行业管理部门联合部门专家库(或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