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加入时间:2010-07-0712:52:25陈莹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内容摘要: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进行了细化
笔者结合亲手经办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解除权是否消灭问题作一下初步的探讨
主题词: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案情简介:2006年4月30日,王某与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楼盘5号楼1102室房产,总金额为1057206元,交付期限为2007年5月1日前;合同约定签合同当日王某支付定金100000元,2006年5月31日前再支付购房款357206元,余款600000元应当于2007年5月1日前付清;合同第七条还约定王某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合同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王某只如期交付了定金,另两期房款至2008年底还未支付.2008年12月26日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载明:“望您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交款及交房事宜,或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
”2009年2月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庭调查时,双方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王某尚未缴纳后两期房款957206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
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否还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的效力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