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中途毁约,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犹如当事人之间的婚约,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即使相对方诉诸法院,法律也无法强制其按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最终手段,但该手段违约方解除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中途毁约,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犹如当事人之间的婚约,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即使相对方诉诸法院,法律也无法强制其按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最终手段,但该手段的落实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一方坚持不履行合同,相对方只能向拒绝履行义务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应债权人的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客体即合同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是行为,即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抽象为“给付”
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关系的客体“给付”就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为交付货物的行为,卖方负有为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这一行为的义务
由于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卖方有权请求买方给付货款,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从这一角度出发,合同的客体“给付”指的是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和支配权不同,权利人不能直接对客体依其意志予以支配,债权的实现必须基于债务人的配合为“给付”,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时,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
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债权实现需要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法律无法强制其人身,即使作出裁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坚持不为“给付”,债权人的权利仍无法实现,这样的要求也没有实际意义
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