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效力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附设条款,确定一定条件,将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消灭依据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该条只规定了生效条件,遗漏了解除条件;《民通意见》仅补充了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成就前后合同效力自无疑义,但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何影响却语焉不详
笔者拟就影响解除条件合同效力的因素、条件成就有无溯及力、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合同失效后的处理作初步探讨
一、解除条件的产生、定义、性质、要求古罗马时,所有法律行为都不能附条件,法律行为即时发生效力,亦采取相反方式消灭效力
以后允许遗嘱、要物契约可附停止条件,但不能附加解除条件,如有附加视为未附加
到罗马共和末期产生解除条件,用于对抗债权人违约行为;对要式买卖、债务免除、婚姻、收养、认领、继承等,不得附加条件
至近现代,法、德、意等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解除条件
对解除条件的定义有不同说法,一说,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告终止,使原来的权力或义务即行解除;二说,在附解除条件合同中,使合同解除的条件称为解除条件;三说,解除条件,谓左右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之条件;四说,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以上四种说法归根结底是合同解除说、合同失效说两类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表述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体例上属于''合同的效力''一章,未划入''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一章,因此笔者认为解除条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