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双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简要案情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以为是“同意担保”
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
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二、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定性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栏中的四个字无法明确真实意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依法驳回对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料公司如果不愿意担保就根本不必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按照交易习惯,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就应视为其同意担保,而且如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其也无法举证,因此,燃料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燃料公司都存在缔约过失,应按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评析内容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1、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已有明确规定,交由燃料公司审杳,应视为一种要约,信用社就赋予燃料公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诺的权利,按交易习惯,同意担保,只要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担保栏中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
但由于格式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如不愿意担保就不必在合同担保栏中签上“不愿担保”的字样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燃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
所以,第二种观点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