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聘用合同的审理特点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
有关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散见在诸多规范性文件之中
如劳动部在1951年5月15日《关于各地聘请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规定》),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条例》)等都是调整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
聘用合同在签订时当然首先应当符合签订一般合同的条件,但其一旦生效则具有单独的特点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别的主体格
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
另一方主体是一个或数个劳动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
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劳动者即成为聘用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
劳动者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与聘用单位形成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按协议或国家规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权利
第三,劳动者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酬劳
劳动者只要按合同,通过自己的工作完成肯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任务,即可以取得酬劳
该酬劳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挂钩
第四,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担当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础工资,而只可能影响嘉奖工资
实践中,聘用合同与联营、合伙、承包等合同简单混淆
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精确认定案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localhosT1、聘用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分联营是公平的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其中法人与个人的联营合同简单与聘用合同混淆
它们的区分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安排方式及风险担当方面
联营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公平的,联营各方按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