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颁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31日【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土资发〔2000〕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发执行
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时废止
2000年10月30日GF-2000-2601合同编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