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隐秘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隐秘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下面是我整理的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盼望能给大家带来关心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隐秘转让合同等,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拟略谈一二
一、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学问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次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在此后的三年半时间里,人民法院都是根据这个规定执行的,实务中没有发生太多的问题
直到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
该《解释》汲取了《纪要》的绝大多数内容,但在第五部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中,没有涉及地域管辖的内容
换句话说,《解释》没有汲取《纪要》有关“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再连续沿用该条规定呢
笔者的看法是不行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