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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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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隐秘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隐秘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下面是我整理的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盼望能给大家带来关心!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隐秘转让合同等,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拟略谈一二。一、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学问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次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在此后的三年半时间里,人民法院都是根据这个规定执行的,实务中没有发生太多的问题。直到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该《解释》汲取了《纪要》的绝大多数内容,但在第五部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中,没有涉及地域管辖的内容。换句话说,《解释》没有汲取《纪要》有关“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再连续沿用该条规定呢?笔者的看法是不行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第3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后若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胜利做法和成熟阅历,汲取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意味深长。应当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状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状况差别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洁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洁地确定管辖法院。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履行地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笔者不敢苟同。由于,适用该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第4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三、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状况下,应当依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隐秘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帮助指导等,转让人供应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隐秘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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