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2603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备案登记号:转出方(甲方):流入方(乙方):国家林业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口打/
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白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修改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或机打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据手印
九、本合同备案登记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甲方(转出方):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主体类型:口农村居民口城镇居民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口企业法人口农民合作社□其他乙方(流入方):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主体类型:口专业大户或个人(G)□家庭林场(J)□合作社(H)□民营林场(皿□林业企业、组织(Z)□其他(Q)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