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公室案件分配问题思考探讨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改革,有人提出了检察业务司法属性回归的设想,即依照检察职能司法属性的特点,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为职务犯罪侦查、举报预防和检察官办公室三大板块
本文拟对重组后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检察官办公室的由来和运行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在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谈到检察改革时提出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逐步减少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
其中暗含着检察业务要回归司法属性的意思
从基层检察院的职责来看,其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要明显强于上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目前检察机关自上至下的运行中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行政环节过于繁多等缘故,基层检察院的一些业务工作因检察官缺乏独立性而致使其司法属性大为冲淡
从减少行政层次、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角度出发,有人对基层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设想
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设立成三大机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负责侦查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二是举报预防机构
负责受理举报、接受自首、检察宣传、新闻发布、预防教育
三是检察官办公室
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
按照这种设想的理想化模式,检察官办公室就是集捕、诉、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民行审判监督)职能一体化的机构,内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或者若干名检察官助手,由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原则上就能独立实施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法律监督职权,在检察长的授权下,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实施法律规定由检察长实施的职权,检察官的独立性将大为加强,也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一种真正体现
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的具体设置不外乎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