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的原因及对策应的原因及对策一、阶段性的学历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处于不平等状态
新《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
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
《检察官法》出台后200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
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多数干警还在为取得检察官资格而在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上苦苦探索;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不足,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直接限制了履职能力的发挥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水平处于高低不均的状况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
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部分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
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特别是年龄大一些的同志,适应能力、接受能力与年轻同志相比都要逊色得多,因而短时期内要迅速提高自身办案能力确实有点勉强
加之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第1页共22页与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因此在法律履职方面的能力就有差别
三、检察官准入制的设置过高,使检察干警跨入“门槛”具备资格的难度加大
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从事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