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理施行细那么(1988年6月28日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
〕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以下简称
所称“公路是指在境内按照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修〞建并经公路主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自治区、直辖干线公路以下简称道〕公路以下简称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自治区首府和直辖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消费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道是指具有全自治区、直辖〕、经济意义联结内中心城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际间的重要公路
道是指具有全旗、级〕、经济意义联结城和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消费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道的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效劳的公路以及不属于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区、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城开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级公路主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建立区域的开展变化进展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申请级公路主部门批准可改划为道或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道路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部门核准并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处
第六条各级人民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立、养护和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立和开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开展方案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施行;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露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