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
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五月二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展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其活动应当遵守本
本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平安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平安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
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工作
交通主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视机构详细负责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全过程的监视理
第六条交通主部门应当按照
工程建立工程活动投诉处理
和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誉体系
信誉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根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分记录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按照本进展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三〕工程法人或者承当工程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人应当是按照本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进展的公路工程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工程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展
人分标段进展施工监理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工程施行有效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