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方法〔2006年5〕发布时间:2006-09-30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安康开展加强公路建立监视理维护公路建立秩序根据
建立工程质量理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公路建立的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建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立监视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理
主全国公路建立监视理;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立监视理
第四条级以上人民交通主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对公路建立施行监视理
有关和个人应当承受级以上人民交通主部门依法进展的公路建立监视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回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立监视理的职责包括:〔一〕监视有关公路建立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迫性技术的执行;〔二〕监视公路建立工程建立程序的履行;〔三〕监视公路建立秩序;〔四〕监视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平安;〔五〕监视公路建立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交通主部门的监视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立行为
第六条对全国公路建立工程进展监视理根据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网建立工程和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立工程前工作、施工答应、、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平安理的监视和开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施行的监视理职责外级人民交通主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立工程的监视理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网建立工程、和级人民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立工程的监视理
设区的和级人民交通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立工程的监视理
第七条级以上人民交通主部门在履行公路建立监视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提供有关公路建立的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的工作现场进展检查;〔三〕对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