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格预审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资格的预审工作根据
公路建立理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理方法
第二条资格预审是建立在发出邀请前对申请人资格进展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的资格
第三条实行公开的公路根本建立工程均须按照本方法进展资格预审
第四条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当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主〔兼〕营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那么
第二章资格预审理和程序第六条按照建立工程统一指导、分级理原那么由交通主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会负责资格预审指导工作
建立负责详细评审工作的组织施行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以下程序进展:(一)建立准备资格预审;(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邀请书〕;(三)出售资格预审;(四)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人申请人进展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展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上一级交通主部门审定;(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邀请
第三章资格预审第八条资格预审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书〕;(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第九条资格预审〔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的名称和;(二)工程的性质和数量;(三)获取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地点和费用;(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一)申请人一般应申请资格预审
如以联营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结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2、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3、结合体必须签订结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当的责任
(二)申请人〔包括结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