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GF-95-0202〕中国石化股份成功油田分桩西采油厂〔以下简称“业主〞〕与东营龙跃工程建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老十井漫水路东延工程地点:河口区仙河镇工程规模:1
8km总:570万元监理范围:质量进度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①监理委托或中标;②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③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④在施行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监理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2007年11月18日开场施行至2007年12月30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4份各执2份
业主:〔签章〕监理〔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银行:帐:帐:::::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和承包人原因使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