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49号),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兵团GPS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借鉴外省经验并结合兵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分两部分组成,即安全监管平台和GPS车载终端
第三条GPS安全监管平台是指兵团、各师及道路运输企业三级平台
第四条GPS车载终端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五条兵团、各师及道路运输企业GPS安全监管平台和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GPS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GPS安全监管平台按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兵团、各师及道路运输企业三级平台
兵团安全监管平台由兵团交通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师安全监管平台由各师交通局负责建设和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平台由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
原则上每个道路运输企业应自建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对车辆较少或没有能力自建安全监管平台的企业,可委托有能力的道路运输企业或GPS运营商对本企业的车辆实施安全监管
第七条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软件,应符合《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