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49号),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兵团GPS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借鉴外省经验并结合兵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分两部分组成,即安全监管平台和GPS车载终端。第三条GPS安全监管平台是指兵团、各师及道路运输企业三级平台。第四条GPS车载终端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第五条兵团、各师及道路运输企业GPS安全监管平台和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GPS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GPS安全监管平台按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兵团、各师及道路运输企业三级平台。兵团安全监管平台由兵团交通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师安全监管平台由各师交通局负责建设和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平台由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原则上每个道路运输企业应自建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较少或没有能力自建安全监管平台的企业,可委托有能力的道路运输企业或GPS运营商对本企业的车辆实施安全监管。第七条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软件,应符合《兵团道路运输行业GPS安全监管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能够实现兵、师、企业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第八条各级GPS安全监管平台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第九条各级安全监管平台应及时分析处理监控情况,及时上报重要的监控信息,每月5日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的监控情况及分析报告。第十条各安全监管平台发送信息应做到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发送黄色、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违反国家法规的信息。第三章GPS安全监管平台的职责第十一条兵团安全监管平台的职责:(一)指导全兵团各师和企业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二)规范全兵团GPS安全监管系统管理考核监控记录表格;(三)组织兵团GPS安全监管系统的升级优化,并及时组织开展全兵团监控人员培训工作;(四)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考核各师监管平台在线监控情况,认真填写监控记录表(附表1:兵团GPS安全监管平台监控记录表);(五)每月至少两次抽查企业安全监管平台在线监控情况,认真填写抽查记录表(附表2:兵团GPS安全监管平台抽查企业监管平台记录表);每月月底形成平台统计分析报表,并报兵团交通局运输处。第十二条各师安全监管平台的职责:(一)指导、监督各师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二)结合各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制度规定;(三)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考核辖区内企业监管平台在线监控个情况,认真填写监控记录表(附表3:兵团各师GPS安全监管平台监控记录表);(四)每月至少两次抽查辖区内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在线监控情况,每次抽查不少于30辆次,认真填写抽查记录表(附表4:兵团各师GPS监管平台抽查车载终端设备记录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兵团监管平台和通报有关企业;(五)定期统计、分析本师监控管理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师交通局。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监管平台职责:(一)对本企业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认真填写监控记录表(附表5:兵团道路运输企业GPS安全监管平台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