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纪检监督调研报告《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督的本质就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其权力的范围覆盖检察工作的全部和始终。因此,加强对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是确保检察权力公正高效运行的关键。一、目前纪检组织对同级党组及其成员实施监督之现状(一)现行监督体制使得纪检组织难以对同级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实施有效监督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纪检组是在同级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组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检组织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组及其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独立性不强。目前,虽然中纪委已实现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但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实行的仍然是“双重领导”体制。在双重领导体制中,同级党委实行的是包括政治、经济、业务在内的全面领导,而上级对应机关实行的主要是业务上的单项领导。具体到检察机关,纪检组在同级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组与纪检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组书记与纪检组长之间是上下级关系。纪检监察部门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依赖于院党组。同时,纪检组与院党组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既共享利益,又共担责任,这种监督效能能高。既便纪检组敢于监督,但当纪检组与党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检组,这种监督的权威性显然是不够的。2、缺乏必要的监督权。纪检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与制约。但是目前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却没有赋予纪检组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第1页共4页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没有必要的监督手段,难以实现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效地监督和制约。3、监督力量薄弱。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履行监督的职能部门。从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纪检监督部门的现状来看,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机构不健全。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条例》规定,“县、市、自治县和XX县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可见高检院并不要求基层院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所以在机构改革中,县级检察院只设立了纪检组,但基本未设监察室。二是人员不到位。由于检察机关本身编制紧,人员十分短缺,大多数县级纪检监察队伍除了配备一名纪检组长和一名兼职监察员外,极少配备专职纪检员或专职监察干部。而兼职监察员一般由政工干部兼任,由于政工科也往往是科长一人,其“主业”都忙不过来,哪里还有精力对付纪检组的“副业”。所以纪检组长基本就是“光杆司令”一个,手下不仅无一兵一卒,而且大多数纪检组长还分管了院里其他业务工作,使不少纪检组长无心也无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二)监督制度不完善不适应,影响了同级监督的作用和效果目前,虽然对监督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配套措施不够完备,执行情况不佳。一方面是落实不到位,满足于形式主义;另一方面是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有些制度缺少质的要求和量的规定,原则性的要求多,具体的量化要求少,即对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规定多,而对违反了如何处置的规定少,弹性大。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和上级监督少;对下级监督渠道比较通畅,而对同级领导干部的规定不多。在监督方法上,对全局监督少,局部监督多。监督往往只注重具体人和事,忽视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事前监督少,事后监督多。偏重于事后查处,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约束,难以真正实施监督制约。监督方法不够科学,虽然监督途径不少,但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多,联合行动的少,形不成合力。监督范围不够广泛,对于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和“八小时之外”监督不力。在党内监督中,民主生活会是党组内部互相监督的主要形式,第2页共4页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之间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实际还存在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的现象。(三)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