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房地产开发”之类规范性文字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