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自贡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为防止行政执法办案的随意性,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处罚条款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细化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细则
一、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违反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1、初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标志”,可处1000元罚款;2、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整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申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二)、违反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2、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两次以上(含两次)检查发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仍继续使用“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可处20000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