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98年審核標準地區項目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台灣省金門縣連江縣補助70%≦17,655元<16,964元<16,188元<14,744元<11,100元補助55%17,655元(不含)∫26,483元16,964元∫22,618元(不含)16,188元∫21,584元(不含)14,744元∫19,658元(不含)11,100元∫14,800元(不含)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98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台灣省金門縣連江縣最低生活費14,558元11,309元10,792元9,829元7,400元最低生活費1
5倍21,837元16,964元16,188元14,744元11,100元最低生活費2倍29,116元22,618元21,584元19,658元14,800元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7,655元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
5倍26,483元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民眾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
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
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
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
詳如下表:政府補助比率中央地方0直轄市:70%(786元)35%(393元)縣市:35%(393元)0直轄市:55%(618元)27
5%(309元)縣市:27
5%(309元)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
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60%定之
以97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